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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研究将间谍罪入23条立法范畴,专家:为防成美英等“谍报中心

2024年-01月-10日 16:31字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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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研究将间谍罪入23条立法范畴,专家:为防成美英等“谍报中心”
【环球时报驻香港特约记者 叶蓝 环球时报记者 陈青青】香港特区政府多次表明在今年或最迟明年一定会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。保安局局长邓炳强16日表示,正研究将间谍罪纳入23条的立法范畴。

  据港媒17日报道,邓炳强表示,有关“窃取国家机密”的法例是在很久以前订下的,内容涉及当时哪些行为或被视为违法,如“去军事设施内画图”等。由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,如今已出现不少用新科技进行的间谍行为,旧法例未必可以规管,因此需要纳入现代间谍行为。特首李家超日前在接受采访时称,危害国安手法不断变化,2003年的网络世界、社交媒体跟现在已大为不同。

  二战时期,香港曾与里斯本、卡萨布兰卡并称“世界三大谍都”。此后,香港因为特殊的政治与地缘环境,继续成为“东方谍都”,有不少间谍特务在香港活动。这个情况在回归之后并没有改善,一方面由于香港的特殊地位,往往成为外部势力干预内地的跳板;另一方面香港在维护国安法律上的短板,令外部势力、间谍可以来去自如。即使在实施了国安法后,香港仍然没有间谍罪。

  令港人看清事实的是,在一起已开审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,有受审人士揭露一名前身是外国情报员的人,与壹传媒董事会前主席黎智英是“揽炒”团队的幕后主脑和金主。该组织以往不断请求外国制裁香港及内地官员。上述事件仅属冰山一角。中国外交部早前发出《美国干预香港事务、支持反中乱港势力事实清单》,列出多达102项事例,清楚显示美国多年来勾结反中乱港分子严重危害国家安全,特区政府必须针对性地处理间谍性质的行为和罪行,以防危害国家安全的事情再次在香港特区发生。

  目前,现行《官方机密条例》第二部就“间谍活动”有所规管,涵盖禁止接近、察看、越过、进入禁地或处于毗邻禁地之处,制作对敌人有用的数据,以及取得、收集、记录或发表对敌人有用的官方机密数据等行为。《官方机密条例》第三部也禁止非法披露受保护数据。此外,香港国安法第29条亦订明,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人员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,即属犯罪。

  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称,现在《官方机密条例》已涵盖间谍罪,但条例是将英国1919年订立的法例本地化,从现今角度看非常原始及过时,特区政府应再次界定间谍罪。

  邓炳强早前透露,特区政府正在审视现有法例未能涵盖的行为,包括间谍活动和网络方面的缺口,以制定有效和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条文。此外,特区政府还将进行“网上巡逻”,以软性手段应对网络上危害国家安全的势力,并追究从事非法活动的个人或组织的刑事责任。

 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、法学教授傅健慈在接受《环球时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加入间谍罪的主要考虑是为防范香港成为美英等国的“谍报中心”,香港应建立本地维护和保障国家机密的规范,并兼顾到非传统的科技安全、网络安全等国家安全问题,这是符合23条的立法原则,对防范、制止、惩治间谍行为或侦破间谍案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。他表示,23条立法可以从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入手的方面有:叛国、分裂国家、煽动叛乱、颠覆中央人民政府、窃取国家机密、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、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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